cpvc电力管常用规格型号及价目表
cpvc电力管规格 外径50,63,75,90,100,110,125,156,160,181,192,200单位mm 每一种外径对应的壁厚详见表格 CPVC电力管规格型号 壁厚使范围在3-8mm之间为常用。一般根据电缆的外径*1.5倍的系数为管材的内径,根据工程的概况决定管材的厚度,绿化带使用4-5mm的,过路使用5-10mm,还要包混凝土,保证管材的使用寿命会更长。
cpvc电力管常用规格型号及价目表:
规格(外径×壁厚)mm
单价(元/米)
规格(外径×壁厚)mm
单价(元/米)
50×3.0
14.30
160×4.2
66.50
63×3.0
18.30
160×4.5
71.30
63×5.0
29.50
160×5.0
78.80
75×3.0
22.00
162×6.0
95.30
75×5.0
35.50
167×5.0
82.30
90×3.0
26.50
167×7.0
113.80
90×4.0
35.00
167×8.0
129.30
90×5.0
43.30
181×5.0
89.50
110×3.0
32.80
181×7.0
123.80
110×3.5
37.90
181×7.2
127.20
110×4.0
43.10
200×4.0
79.80
110×4.2
45.20
200×4.5
89.40
110×4.5
48.25
200×5.0
99.00
110×5.0
53.40
200×7.0
137.30
125×4.0
49.20
200×7.2
141.30
125×5.0
61.00
200×8.0
156.20
150×4.0
59.30
216×8.0
169.30
150×5.0
73.80
250×10.0
244.00
156×3.0
46.80
315×6.0
188.50
160×3.2
51.00
315×7.0
219.20
cpvc电力管介绍
C-PVC树脂为母料,加入抗冲剂,稳定剂等辅料经高速挤出而成的新型埋地式高压电力电缆保护管。
C-PVC高温机械强度高,适于受压场合。使用温度高达90摄氏度左右,寿命可达50年.安全简便,连接方法为熔剂粘接,螺纹连接,法兰连接和焊条连接。阻燃、防火、导热性低,管道热损少,安装费用低,但要注意使用的胶水有毒性。
cpvc电力管
该产品具有高强度、柔韧性好、耐高温、耐腐蚀、阻燃、绝缘性能良好、无污染、不易老化、质轻、施工方便等特点,其各项性能指标经国家级、省检测、鉴定和认证,均已达到或超过国内的同类产品水平。产品性能大优于传统的石棉电缆排管及普通PVC管材,是传统电力电缆护套管的理想替代品。
cpvc电力管
cpvc电力管适用范围
广泛用于城市电网建设和改造;城市市政改造工程;民航机场工程建设;工程园区、小区工程建设。
cpvc电力管特性
1、材料特性
C-PVC电力管以耐热、绝缘性能优异的PVC-C树脂为主要材料, PVC-C制品是目前公认的绿色环保产品,其优异的物化性能正越来越受到行业的重视。
C-PVC管
C-PVC电力管是硬直实壁管,内、外壁光滑平整,颜色呈桔红色,色泽明亮、醒目。
2、耐热性能
C-PVC电力管较普通的UPVC双壁波纹管耐热温度提高15℃,能在105℃以下的环境下,保持不变形,且具有足够的强度。
3、绝缘性能
C-PVC电力管能经受3万伏以上的高压。
4、抗压性能
C-PVC电力管经过材料改性,产品环刚度达到1Okpa,明显高于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埋地塑料管,其环刚度应在8kpa以上的规定。
5、抗冲击强度高
C-PVC电力管在0℃温度下能经受1kg重锤,2m高度的冲击力,充分反应出该材料的低温冲击性能是完全能适用于施工环境条件下的要求。
6、阻燃性能
C-PVC和C-PVC材料都具有良好的阻燃性能,能离火即熄。特别是PVC-C材料,由于它的氯含量明显高于PVC,所以阻燃性和烟密度指数更有明显的提高。
7、安装性能
C-PVC电力管重量轻、强度高、施工敷设方法简捷,能实现夜间开挖埋设,回填路面,白天可以照常通车;采用弹性密封橡胶圈承插式连接,安装连接方便、快捷、连接密封性能良好,能防止地下水的渗漏,有效保护电力电缆的使用安全。
8、使用寿命长
C-PVC电力管材料耐腐蚀、抗老化、使用寿命可长达50年以上。
国家电网2024年配网电缆保护管物资采购联合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公告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4年配网电缆保护管物资采购联合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公告
项目编号:GWXY-ZGYS-2401-DLBHG
1.招标条件
项目建设单位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各省(市、自治区)公司(见附表1)(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项目资金来自自有资金,并委托湖北招标有限公司为招标代理机构。
本次资格预审项目的结果有效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项目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相应物资采购 相应分标/相关项目仅接受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参加投标。
在此,特邀请有意愿的潜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 项目与招标范围
2.1采用资格预审的物资类别
序号
物资类别
预审标段
备注
1
电缆保护管
电缆保护管CPVC
2
电缆保护管MPP
2.2采用资格预审的货物清单
序号
预审标段
物料描述
备注
1
电缆保护管CPVC
电缆保护管,CPVC,φ32
2
电缆保护管CPVC
电缆保护管,CPVC,φ50
公称壁厚4mm
3
电缆保护管CPVC
电缆保护管,CPVC,φ100
公称壁厚5mm
4
电缆保护管CPVC
电缆保护管,CPVC,φ150
公称壁厚8mm
5
电缆保护管CPVC
电缆保护管,CPVC,φ175
公称壁厚9.5mm
6
电缆保护管CPVC
电缆保护管,CPVC,φ200
公称壁厚11mm
7
电缆保护管MPP
电缆保护管,MPP,φ100
公称壁厚8mm,非开挖拉管用
8
电缆保护管MPP
电缆保护管,MPP,φ100
公称壁厚12mm,埋地用
9
电缆保护管MPP
电缆保护管,MPP,φ150
公称壁厚12mm,非开挖拉管用
10
电缆保护管MPP
电缆保护管,MPP,φ150
公称壁厚17mm,埋地用
11
电缆保护管MPP
电缆保护管,MPP,φ175
公称壁厚14mm,非开挖拉管用
12
电缆保护管MPP
电缆保护管,MPP,φ175
公称壁厚20mm,埋地用
13
电缆保护管MPP
电缆保护管,MPP,φ200
公称壁厚16mm,非开挖拉管用
14
电缆保护管MPP
电缆保护管,MPP,φ200
公称壁厚27mm,埋地用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备相应货物的制造/开发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交货的供货能力。
3.2 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3 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代理商申请。
3.4申请人及其资格预审产品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必须具有生产资格预审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生产人员、产品及元器件检测能力。这些制造、检测能力应当分别相等或者优于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p.sgcc.com.cn)中发布的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规范”提出的相应条款要求(查看路径: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首页→供应商管理→资质能力核实→资质能力核实规范标准→“发布单位”选择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点击相应品类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规范、核实指南)。
(2)设计制造过满足专用资质业绩要求的相同结构、相同型式、同等或同类型或以上技术规格的产品。在与规范相同或较规范更严格的条件下,该产品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年限内的供货数量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3)申请人应提供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出具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关于报告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
国家、行业已经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国家、行业尚未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专业检测是指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新技术产品或者根据现场运行需要,委托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公开邀请进行的专门检测活动。
在后续招标(采购)中,申请人应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在投标/供货前提供所投/供产品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对于未在资格预审货物清单中的需求物料,申请人应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补充的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
(4)申请人应具备对外购外协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的部件进行进厂验收所需的检验制度、检测手段和能力,和由材料、元件和部件供应商提供的检测合格证明。原材料组部件管理具有可追溯性。
(5)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有效许可证。取得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国家强制认证证书。
(6)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
(7)本次资格预审招标活动不接受贴牌代工的申请,也不接受其他任何分包行为的申请。
(8)必须具有生产资格预审产品所需的出厂检测能力,包括试验场地、试验设备和试验人员。
(9)在资格预审结果有效期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采购)人。是否影响其资格条件,将由招标(采购)人组织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其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评审并作出认定。
(10)申请人不得选配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中正接受暂停中标资格、取消中标资格的外购外协供应商或代理(集成服务)原制造商的产品;不得选配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第53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所列行为,已被司法机关立案的外购外协供应商或代理(集成服务)原制造商的产品。
(11)投标产品不得选配缺陷责任期(自设备投运之日起两年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接续、接触机械电气性能,支撑、封闭绝缘性能,以及电力电子性能下降、老化、毁损、丧失)导致设备停运检修的组件材料制造商的产品。
(12)申请人生产厂房应为自有或长期租赁。其中生产厂房为自有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长期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并提供厂房所有人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证明。生产厂房布局、环境应满足生产需要,并提供厂区平面图。对于因各种原因未办理土地所有权证及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乡镇及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招标人有权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现场核实。
3.5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中间人编制申请文件或代行办理投标事宜。
3.6本表作为专有资质业绩条件,申请人及其申请产品须满足相应的专用资质业绩要求,各类物资专用具体资质业绩要求事项及其数据、状态分别如下:
物资类别
预审标段
2021年-2023年
供货业绩要求、业绩(不少于)米
试验报告
材质
内径(≥)mm
报告类型
电缆保护管
电缆保护管CPVC
250000
CPVC
200
检测报告
电缆保护管
电缆保护管MPP
250000
MPP
200
检测报告
主要生产设备
主要试验设备
生产许可证
备注
PVC管材生产线(适用于CPVC和UPVC类)
微机控制电子万能试验机、维卡软化温度仪、电子天平或为密度测量而专门设计的仪器
否
MPP/PE生产线(适用于MPP/PE类)
微机控制电子万能试验机、维卡软化温度仪、电子天平或为密度测量而专门设计的仪器
否
3.7环保体系及智能制造要求(非否决项)
为落实“双碳”目标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相关要求,请申请人提供以下相关支持证明材料,此项内容为非否决项。
序号
类型
资料明细
1
环保体系
提供具有环境影响评价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环评机构出具的环评报告;
提供废水/废气/废固等净化/回收的处理设备购置的证明材料。
2
智能制造
提供应用CAD设计、MES生产、BIM建造等工业系统软件,进行订单、原材料、工艺、生产、质量、成品全流程智能管理的证明材料。
3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提供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扫描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持证明材料。)
4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提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扫描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持证明材料。)
5
产品碳足迹证书
提供碳足迹体系证书扫描件。
6
绿色工厂评价
提供绿色工厂评价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7
绿色设计产品评价
提供绿色设计产品评价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4. 审核标准
4.1总则(适用于各标段)
对于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
(1)应按要求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ECP2.0系统”)中生成资质业绩凭证单(以下简称“凭证单”)并在投标工具-资质业绩文件处上传提交(详见附件一:关于投标人应用资质业绩凭证投标的说明、附件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介质及上传端口补充说明)。凭证单载明的有效已核实数据将作为评审依据,不需提供支持证明文件(试验报告除外)。未提供(上传)凭证单的申请人,其申请将被否决。
(2)业绩以凭证单载明的已核实数据为准,其他业绩及其支持证明文件无需编入申请文件,编入的不作评审。
(3)除供货业绩外需要更新补充已核实范围外相关证书、生产试验设备、生产厂房的,应提交对应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补充证书(出具时间)、生产试验设备(销售合同签订时间)、生产厂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出具时间)仅接受2024年3月29日 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无论是否有已核实数据的试验报告,均须提供完整版的试验报告扫描件。若申请人未提供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试验报告扫描件,在资格预审评审阶段将会对申请人带来不利影响。
(5)核实范围外的补充内容制作在申请文件中提交。
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
(1)需要按《资质业绩信息集中应答文件》格式填写应答文件表格,并提供对应支持证明材料。
(2)应按第四章资格预审文件格式要求制作《供应商未参加资质能力核实说明文件及承诺函》并提交。
4.2.业绩审核标准
4.2.1.有效供货业绩时间范围:2021年01月0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供的有效期间内合同业绩数量应满足专用资质条件要求。业绩计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数量(金额)计算以提供发票为准。
4.2.2.业绩数量按照物资类别计算,具体要求详见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3.6各分标相关规定。
4.2.3.供货业绩合同供货方和实际产品生产方必须为同一申请人。
4.2.4.业绩不认可的有(包括但不限于):
a.与同类产品制造厂之间的业绩;
b.在试验室或试验站的业绩;
c.与代理商之间的业绩(出口业绩除外);
d.与非最终用户(即业主单位或负责所供货物运行、生产的单位以外的主体)签订的供货合同,但申请人作为外购外协方与配网成套设备的中标人签订的成套设备的供货合同除外;
e.出口业绩的外贸合同、发票、报关单及对应产品型号等信息资料难以核实或不全的。
f.作为元器件、组部件的业绩。
4.2.5.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同一母公司下的各个子公司之间、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公司之间的业绩不能相互替代。
4.2.6.申请人如发生收购、重组、改制、合并、分立、名称变更等情况,须提供充分且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供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4.2.7 收购其他企业,被收购企业注销的,收购方可继承被收购方的业绩。
4.2.8. 对于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 其业绩以资质业绩凭证单载明的已核实数据为准,不需提供支持文件,资质业绩凭证单载明的有效的已核实数据作为评审依据。核实时间段内的业绩支持文件无需编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入的不作评审。
4.2.9.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 其业绩支持证明材料要求:销售业绩必须提供对应的合同和发票扫描件,发票开具时间须在2021年01月01日至2024年3月29日内,发票扫描件后须附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的发票结果截图,“一发票一截图”,未提供对应发票查验结果截图或结果截图与平台查验结果不一致的发票金额(数量)不予认可。对于存在造假行为的申请人,将严格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进行处理。所有业绩支持证明材料内容须保证清晰、可辨认且不得遮盖、涂抹。合同扫描件可提供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即可,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须一一对应,按时间顺序由远及近排列合同及发票扫描件,并制定目录。
4.3 试验报告审核标准
4.3.1.申请人应按照资格业绩条件要求提供有效的试验(检验/检测)报告,试验报告等具体要求详见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3.6各分标相关规定。关于试验报告出具机构详见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中发布的相应产品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规范、核实指南。
4.3.2.试验(检验/检测)报告检测项目、结果数据、检测有效期应符合相应产品最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以及本次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国家、行业已经发布相应产 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国家、行业尚未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4.3.3 A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有已核实的试验报告记录且记载数据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不需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试验报告记录或已核实的试验报告记录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须提供试验报告扫描件。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
4.3.4 报告证书的有效期将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相关采购标准进行评审。
4.3.5不同电压等级型式试验报告不能互相替代。(设备类适用)
4.3.6试验(检验/检测)报告的委托方和产品制造方是申请人自身。
4.3.7各类试验(检验/检测)报告均系针对具体型式规格产品。
4.3.8外文报告必须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4.3.9在后续招标(采购)中,如招标(采购)人在2.2物料清单外,增加特殊物料需求的,申请人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在投标时或供货前补充相关试验报告。
4.3.10补充报告(出具时间)仅接受2024年3月29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4.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证书审核标准
4.4.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持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4.4.2.关于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证书具体要求详见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3.6各分标相关规定。申请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应与资格预审产品种类对应。需提供入网许可证等其他证书的,相关文件应覆盖资格预审产品种类,且在有效期内。
4.4.3补充证书(出具时间)仅接受2024年3月29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5.必要装备审核标准
4.5.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持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生产试验设备合同和发票等支持证明材料扫描件。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生产试验设备合同和发票等支持证明材料扫描件。
4.5.2对于生产试验设备等,支持证明文件中的设备名称与资格预审公告要求的设备名称不一致,但申请人认为满足要求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说明及证明材料。
4.5.3补充生产试验设备(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仅接受2024年3月29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6.关键岗位人员审核标准
4.6.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关键岗位持证人员记录,且在有效期内的,不需提供资质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人员花名册等支持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关键岗位持证人员记录的或已核实的关键岗位持证人员记录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资质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人员花名册等支持证明材料扫描件,且在有效期内。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关键岗位人员资质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人员花名册等支持证明材料,且在有效期内。
4.6.2补充关键岗位人员资质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人员花名册等(出具时间)仅接受2024年3月29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7 生产厂房审核标准
4.7.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生产厂房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持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生产厂房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厂房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等支持证明材料扫描件。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生产厂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等支持证明材料扫描件。
4.7.2补充生产厂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出具时间)仅接受2024年3月29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7.3申请人提供的生产厂房信息应满足通用资格要求。
5.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 合格制 。
6.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6.1凡有意参加的申请人,请于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1月8日00:00时 (北京时间,下同),登陆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p.sgcc.com.cn, 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平台)下载资格预审文件,并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到第三方认证机构办理CA证书电子钥匙。申请人应妥善保管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账号和密码,以及CFCA数字证书和密码,因上述账号、数字证书或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6.2资格预审文件(电子文件)免费获取。
6.3申请人需利用离线投标工具进行电子申请文件编制。离线投标工具下载方式:请各申请人在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首页“下载专区→供应商投标工具”下载并安装。操作手册及注意事项见首页“操作说明→ECP2.0招标采购流程供应商操作手册“或“演示视频→投标工具新U+操作指导视频”。离线投标工具操作问题联系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运维支持电话:010-63411000。使用投标工具电脑配置要求:内存大于8GB,64位操作系统。
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7.1本次资格预审接受电子申请文件,采用上传电子商务平台2.0和上传“湖北招标工具”递交电子申请文件两种方式同时递交,两者同时上传带有电子签章的全部完整的电子版申请文件, 不接受纸质、光盘文件,不接受申请人到现场递交申请文件。
请各潜在申请人务必保证在电子商务平台2.0上传的电子申请文件与上传至“湖北招标工具”的电子申请文件内容完全一致。本批次预审将以电子申请文件为最终评审依据,如“湖北招标工具”与电子商务平台2.0上传的电子申请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对于两者内容不一致可能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7.2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10:00时(北京时间), 所有申请文件应当在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提交)招标人。
7.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要求见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申请人应保证电子申请文件(上传至ECP2.0)、电子版申请文件(上传湖北招标工具)内容的一致性, 若之间内容不一致,导致申请失败的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7.4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提交或者未提交到电子商务平台2.0和“湖北招标工具”的电子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对应的申请文件按逾期送达处理。不接受除电子商务平台2.0和“湖北招标工具”以外的其他递交方式递交的申请文件。申请人发送的申请文件无法正常读取的,视为无效申请文件。由于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误、错漏、错交等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7.5供应商资格预审以递交截止时间前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后主动提交任何补充文件。
7.6申请人放弃全部或部分标段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必须在截标前在ECP2.0系统撤回已提交的申请文件,同时将弃标函发送至国网湖北招标有限公司邮箱hbzb1@hubeidianli163.com,否则在递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通过ECP2.0系统对已递交的电子申请文件进行解密。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和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上发布。
9.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国网湖北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富贵里93号
邮编:430062 网址:https://ecp.sgcc.com.cn/ecp2.0/portal/
联系人:王工 电话:02783685732
邮箱:hbzb1@hubeidianli163.com
10.合规声明
本资格预审文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对原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以新施行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本项目行政监督部门为项目所在地的发展和改革部门。
11.其他事项
根据2023年8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关于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现明确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仅需提交首台(套)相关证明材料,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应用业绩等要求。
12.权利声明
禁止对本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部分除外)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载(包括但不限于部分或全文转载、修改后转载)或任何未经书面授权的使用。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的,不得改变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转载(包括但不限于改变内容转载、转载不注明来源、遗漏或不及时转载修改或补充内容等)资格预审公告、不得对资格预审公告等内容进行不全面、不准确、不客观地分析或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或违反本条规定转载、使用本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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